扶持条件
將該項目列入優先投資項目清單(奧倫堡地區政府於2012年1月23日發布的第35-p號法令(2012年8月28日第711-p號修訂)“關於在奧倫堡地區形成優先投資項目的註冊簿的程序,為此提供了國家支持措施”).
簽訂投資協議(奧倫堡地區法律第9條(日期:2009年10月15日,第3119 / 712-IV-OZ號“關於以資本投資形式在奧倫堡地區的投資活動進行”).
由於提供國家支持而從投資者身上釋放出來的資金的投資回收期不應超過五年. 項目的經濟和預算效率(經濟效率係數)-不大於0.35,預算效率係數-不小於1). 提供國家支持的期限是一個日曆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