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条件
最低要求:
1.資本投資額,根據投資聲明確定區域投資項目的融資額不得少於:
a)5000萬盧布,但須在自該組織被納入區域投資項目參與方登記之日起三年內實施資本投資;
b)5億盧布,視資本投資在自該組織被納入區域投資項目參加者登記之日起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實施;
2.區域投資項目在實施期間必須確保納稅人-參加該區域投資項目的人的平均月工資不低於哈卡斯共和國相應類型的經濟活動的每個僱員的平均月名義工資;
3.實施期間的區域投資項目應為激勵納稅人(參與區域投資項目的納稅人)提供積極的預算效果,該納稅人是根據哈卡斯共和國《哈卡斯共和國投資政策》法計算的。
获得扶持政策的限制条件
區域投資項目不能針對以下目標:
a)石油生產和(或)加工,天然氣和(或)氣體凝析油的生產,為運輸石油和(或)石油產品,天然氣和(或)凝析油提供服務;
b)煤團聚;
c)動力煤的生產;
d)生產可扣稅貨物(汽車和摩托車除外);
e)實施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0%的活動;
扶持对象
- 小微企业
- 小型企业
- 中型企业
- 大型企业
- 个体工商户
- 出口商
- 创新者(初创公司 )
- 投资者
- 农场